(2017)桂1425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农志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农志通,黄丽风,农进结,黄玉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5执1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朝阳东路08号。负责人:李伟宁,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政,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农志通,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黄丽风,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农进结,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黄玉行,女,1964年6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证件号码45213119640609272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农志通、黄丽风、农进结、黄玉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农进结、黄玉行在银行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黄玉行在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进结支行账号为16×××89的账户内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农进结在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进结支行账号为16×××35的账户内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执行人农进结在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进结支行账号为16×××11账户的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大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日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