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安市喆瑞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安市喆瑞商贸有限公司,郭长旺,何慧,陈映晓,郭晓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PLANBRILLIAN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公司编号:2141236。代表人:张晓琳,董事。委托代理人:苏安标、李秋���,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安市喆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秦溪洋过境路。法定代表人:何慧。被执行人:郭长旺,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何慧,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映晓,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郭晓夏,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喆瑞商贸有限公司、郭长旺、何慧、陈映晓、郭晓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296号民事判决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 杰审 判 员 张宗务审 判 员 张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 滢书 记 员 彭园园附相���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