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11执228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唐义龙、佘丰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义龙,佘丰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11执228号之九申请人:唐义龙,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佘丰收,女,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关于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佘丰收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0000.00元,现因案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佘丰收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乃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阮宏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