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选娥与肖旭升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选娥,肖旭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选娥,女,汉族,1955年6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肖旭升,男,汉族,1981年2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选娥与被执行人肖旭升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05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069.70元,其中扣划案款5019.7元,扣缴执行费50元,申请人杨选娥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同意本院结案,本案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3执恢48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审 判 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瑞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