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张娟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5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1095X2(1-1)。被执行人:张娟,女,197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娟银行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娟查找不到,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开刚审 判 员 江立龙人民陪审员 黄如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时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