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4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马秀峰、沈云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秀峰,沈云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秀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利,山东吴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群,山东吴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云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焕勤,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秀峰因与被上诉人沈云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2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中涉及财产损害赔偿中遗漏必要的诉讼主体,以及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等事项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23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秀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姜 涛审判员 杨海东审判员 于水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记员王小梅书记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