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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军陈保刚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刚,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87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保刚,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军,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梁平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822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陈保刚通过被告人陈军租得万州区分水镇分水西路X号附X号门面房,陈保刚出资购买赌博机用于开设电子游戏厅赌博。之后,陈保刚邀约陈军共同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约定陈保刚占股80%,陈军占股20%。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间,陈保刚、陈军利用赌博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2015年3月12日,万州区公安局民警在现场查获参赌人员8人,并当场查获卧式无牌电子游艺设备一套和卧式“五星宏煌”电子游艺设备一套,扣押现金13988元。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鉴定:查获的设备均具有赌博功能,共认定为16台。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陈保刚被现场抓获;2017年5月8日,被告人陈军到万州区公安局主动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二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被告人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保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 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籍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