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以超与泗洪京洪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以超,泗洪京洪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王以超,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泗洪京洪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90282016G,住所地泗洪县朱湖镇苗圃村。法定代表人魏斌,该公司董事长。依据(2016)苏1324民初950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泗洪京洪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以超835091元,案件受理费11075.5元由泗洪京洪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经申请执行人王以超申请,2017年3月15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泗洪京洪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3月18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7月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封泗洪京洪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苏N×××××大型汽车、苏N×××××大型汽车、苏N×××××大型汽车、苏N×××××大型汽车、苏N×××××大型汽车(均未实际扣押),2017年1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商砼机器设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 瑶第1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