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岳某某申请执行陕西明珠龙安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418号申请人:岳某某,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陕西明珠龙安居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岳某某与陕西明珠龙安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民终76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明珠龙安居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岳某某给付157561元及利息34632元,诉讼费8226元,本案执行费2760元。本院对上述款项已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3执4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粮审判员 许永涛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