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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刘友金、刘南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刘友金,刘南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490号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腾北路宝泰小区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2004088564A。法定代表人:陈鹏,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周、张欣,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刘友金,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刘南强,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村金(系二被告胞弟),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被告刘友金、刘南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欲与刘南强、刘友金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国  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翠玲(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