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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02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02刑初294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某某,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住广东省罗定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严伟良,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梁家栋,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某及其辩护人严伟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邝某某驾驶粤A6XX**号小型轿车由云浮市云城区返回罗定市,行驶到云城区兴云西路路段时,碰撞刚从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上下来后站在慢车道的被害人李某某,随即又碰撞黄某某的摩托车,导致李某某再碰撞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路边停车位内的粤WDXX**号小型轿车,造成黄某某、李某某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邝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邝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省市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严伟良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邝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自首的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邝某某于2016年9月1日晚21时00分自动到达市区交警大队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将事故的发生经过如实详细向交警交代,符合自首的规定。二、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以对邝某某减轻处罚。本案中邝某某主动向被害人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675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三、被告人邝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请求法庭根据邝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后果还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等因素,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邝某某驾驶粤A6XX**号小型轿车由云浮市云城区返回罗定市,当行驶至云城区兴云西路路段时,碰撞到刚从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上下来后站在慢车道的被害人李某某,随即又碰撞到黄某某的摩托车,导致李某某再碰撞到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路边停车位内的粤WDXX**号小型轿车,造成黄某某、李某某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邝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认定:邝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处理,而驾车逃逸,是造成该事故的全部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经云浮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一、严重多发创伤:1、右桡骨中段闭合性骨折;2、右下尺桡关节半脱位;3、左肱骨中段闭合性骨折;4、左股骨外科颈骨折;5、左趾骨下肢骨折;6、右股骨中段闭合性骨折;7、右胫骨近端闭合性骨折;8、颅脑外伤:1)硬膜外血肿;2)头皮血肿;二、创伤性失血性休克;三、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经广东省市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邝某某于2016年9月1日到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中队投案自首。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邝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向李某某家属支付赔偿款675000元,取得了李某某家属的谅解。另外,被告人邝某某还分别向被害人邓某某、黄某某支付经济损失3074元及1700元。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查破过程、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款收据、医院诊断证明书、CT诊断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李某某、邓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邓某甲、邓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检验及鉴定结论告知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邝某某交通肇事罪名成立。被告人邝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邝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由于被告人邝某某已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李某某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邝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秋月人民陪审员  陈业珍人民陪审员  刘伙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