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程待令、邓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邓智,程待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568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红糟房正街99号附168、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3598031N。法定代表人:沈萍,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红玲,女,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邓智,性别不详,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沙坪坝区。被告:程待令,性别不详,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沙坪坝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邓智、程待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交纳6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劲东代理审判员 陈劲松人民陪审员 梁月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