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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喻泉申请执行顾文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泉,顾文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01执87号申请执行人喻泉,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长安路111号3幢6号,身份证号码:513401197202111618被执行人顾文康,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现住西昌市山水阳光新城9栋16楼1号。本院依据��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昌民初字第30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顾文康在西昌市航天路南段星光嘉苑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顾文康名下位于西昌市航天路南段星光嘉苑3栋2单元8楼2号房产一套(所有权证号201407290047)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建审判员 陈建琳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