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少奎与蒋明田、重庆海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奎,蒋明田,重庆海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154号原告:李少奎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程,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亮亮,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明田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重庆市江津市。被告:重庆海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5741137E),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10-1号。法定代表人:张定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轶,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李少奎与蒋明田、重庆海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艳芬审 判 员 刘志刚人民陪审员 崔军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陈小丽书 记 员 李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