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雷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2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某某,女,汉族,1954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雷某某,女,汉族,1987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关于齐某某与雷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7)第67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雷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齐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雷某某将房屋腾空退还给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二、雷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齐某某支付房屋租金2040元及利息;三、承担本案仲裁费136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某某已经收到全部案款以及房屋钥匙三把,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执128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苏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