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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邹永豹、甘俊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永豹,甘俊良,邹毕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2349号申请人:邹永豹,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申请人:甘俊良,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邹毕连,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邹永豹(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甘俊良、邹毕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甘俊良、邹毕连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甘俊良、邹毕连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20元,由被申请人甘俊良、邹毕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