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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执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4671号移送执行部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雷,男,汉族,1994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关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2012)高新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李雷罚金五百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范围内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银行账户无余额,已通过合议庭合议对执行罚金事项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2)高新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判处被执行人罚金五百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