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9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邱万银与张祖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万银,张祖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757号原告:邱万银,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何玲,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祖龙,男,汉族,1973年8月1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万银诉被告张祖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万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邱万银承担。审 判 员  陈小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