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延明、何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延明,何群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483号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号福星楼。法定代表人:吕良新,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昌,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该单位员工。被告:吴延明,男,汉族,1965年7月11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何群英,女,汉族,1967年6月25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延明、何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凌永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颖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