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03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延明、何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延明,何群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483号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号福星楼。法定代表人:吕良新,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昌,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该单位员工。被告:吴延明,男,汉族,1965年7月11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何群英,女,汉族,1967年6月25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延明、何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凌永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颖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