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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关于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74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借款合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对(2016)豫0482民初5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且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7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史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鹏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