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04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伏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1407号原告:伏某,女,生于1990年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婕,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巧,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生于1987年9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原告伏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伏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伏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和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代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