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5民特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胡发珊、胡朝霞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发珊,胡朝霞,胡慧芳,胡春燕,胡莉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特37号申请人:胡发珊,男,194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申请人:胡朝霞,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胡慧芳,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胡春燕,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铁山区。申请人:胡莉敏,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铁山区。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8月16日经黄石市铁山区建设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胡朝霞、胡慧芳、胡春燕、胡莉敏的母亲占红英已去世,占红英与申请人胡发珊有房屋一套(位于铁山区××铁矿矿山××路××号,房权证字第99私370**号)。二、胡朝霞、胡慧芳、胡春燕、胡莉敏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权,该房屋归胡发珊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胡发珊、胡朝霞、胡慧芳、胡春燕、胡莉敏2017年8月16日经黄石市铁山区建设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潘希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