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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王树利、张影、姜作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王树利,张影,姜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电缆街60号。法定代表人:刘功武,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树利,1961年3月5日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执行人:张影,1958年3月8日生,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执行人:姜作春,1966年10月13日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树利、张影、姜作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03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3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新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