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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帅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刑初35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帅,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隆回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7]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君、被告人黄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凌晨2时许,在隆回县桃洪镇金川宾馆后门处,伍某、戴某和被害人游某认为段某的摩托车是游某被盗的车辆,而将段某的摩托车锁住。段某便打电话叫来肖某和被告人黄帅。双方为争抢摩托车钥匙发生纠纷,黄帅从肖某的越野车上拿出一根棒球棒,朝游某的左手手臂上、上身部位各打了一下,之后游某等人逃离了现场。经法医学鉴定,游某左手左尺骨下段骨折,其身体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帅的亲属自愿代交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留存到法院。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黄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游某的陈述;证人伍某、肖某、段某、刘某、戴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视频监控资料;抓获经过;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赔偿款收条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帅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帅当庭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教书人民陪审员  刘光武人民陪审员  范金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阳建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