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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济南斯特莱机械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安源工艺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斯特莱机械有限公司,天长市安源工艺品厂,王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2008号原告:济南斯特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杜飞,总经理。被告:天长市安源工艺品厂,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王少华。被告:王少华,天长市安源工艺品厂投资人。原告济南斯特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安源工艺品厂、王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济南斯特莱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斯特莱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斯特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长市安源工艺品厂、王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济南斯特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祝玉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