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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虎从胜、王裕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虎从胜,王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270号申请执行人虎从胜,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王裕林,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城区。本院在执行虎从胜申请执行王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17年3月27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执行立案后先后四次向金融机构查询王裕林的银行存款情款,没有发现存款,4、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另案查封,5、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经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线索,经上述执行活动,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也找不到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24执2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的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回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天义执行员  付庆华执行员  顾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宝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