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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8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金华粤华铁艺有限公司与贵州锦屏和泰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粤华铁艺有限公司,贵州锦屏和泰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8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金华粤华铁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兵华,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锦屏和泰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静波,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金华粤华铁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锦屏和泰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黔2628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贵州锦屏和泰水泥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金华粤华铁艺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现查明:2017年3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锦屏和泰水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锦屏和泰水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金华粤华铁艺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90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同时,本院进行了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当前财产情况。2017年4月21日,本院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贵州锦屏和泰水泥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法院街支行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上述账户内存款。同时,本院将冻结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2017年3月21日,被执行人贵州锦屏和泰水泥有限公司以申请执行人金华粤华铁艺有限公司在承揽合同纠纷中违约为由提出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主持调解以(2017)黔2628民初243号民事调解书达成了协议,协议内容是:一、被告金华粤华铁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2017)黔2628执10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二、原告贵州锦屏和泰水泥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被告金华粤华铁艺有限公司工程款154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即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工程款30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被告47万元,2018年12月30日支付剩余工程款77万元;原告贵州锦屏和泰水泥有限公司按期履行本项约定的义务,被告金华粤华铁艺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归于消灭;三、若原告贵州锦屏和泰水泥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协议第二项约定的义务,则原告贵州锦屏和泰水泥有限公司应向被告金华粤华铁艺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646319.09元及利息,利息起算时间:从2014年1月13日起至还清时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6.15%计算;四、原告贵州锦屏和泰水泥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及要求被告金华粤华铁艺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五、原告贵州锦屏和泰水泥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告金华粤华铁艺有限公司所承揽的工程进行维护的权利;六、(2016)黔2628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21882元,由被告金华粤华铁艺有限公司负担;七、(2017)黔2628执1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费18800元,由原告贵州锦屏和泰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八、本案案件受理费21342元,减半收取10671元,由原告贵州锦屏和泰水泥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金华粤华铁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自愿撤回(2017)黔2628执10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同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将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210万元依法解除冻结的法律后果,释明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充分听取释明告知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按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了第一期给付工程款30万元的义务,在(2017)黔2628民初243号案件中不申请财产保全。2017年8月11日,本院以(2017)黔2628执1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锦屏和泰水泥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法院街支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同时,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锦屏和泰水泥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法院街支行账户内存款18800元,用于缴纳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认为:本案的当事人自愿达成新的法律文书改变了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自愿要求撤回(2017)黔2628执105号执行案件的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本案由于当事人自愿达成改变原执行依据,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期限内,依据(2017)黔2628民初2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2628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启德审判员  杨光全审判员  黄光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清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