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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梅克菊与罗兴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克菊,罗兴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1162号原告:梅克菊,女,1969年2月11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委托代理人:姜艳,息烽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罗兴祥,男,约46岁,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梅克菊与被告罗兴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梅克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梅克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克菊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梅克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穆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