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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执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改莲与张德海、张海琴、张海林、张海英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改莲,张德海,张海英,张海琴,张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晋07**执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改莲。被执行人张德海。被执行人张海英。被执行人张海琴。被执行人张海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01)祁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晋中民终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海英及其丈夫杨同刚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永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健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