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蒋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蒋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424号原告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宏达A区,负责人康光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耀,该公司经理。被告蒋元,男,汉族。原告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元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继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好思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