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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霞与王丽华、白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王丽华,白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3执907号申请执行人:李霞。委托代理人:张彩芳,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丽华。被执行人:白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霞与被执行人白洁、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2017)辽0103执90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洁、王丽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6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代理审判员  冯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