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督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阮慧敏、阮燕青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阮慧敏,阮燕青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闽0322民督41号申请人:阮慧敏,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申请人:阮燕青,男,195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申请人阮慧敏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阮慧敏称,2001年9月22日,阮燕青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14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但是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时阮慧敏提供阮燕青出具的借条一份为证。要求被申请人阮燕青给付申请人阮慧敏借款14000元及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01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阮燕青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阮慧敏借款14000元及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01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申请费329元,由被申请人阮燕青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