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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青红、鲍昕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青红,鲍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9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青红,男,汉族,1969年8月6日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纪国,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腾飞,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鲍昕,男,汉族,1991年5月6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再审申请人张青红因与被申请人鲍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4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青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证据支持,且剥夺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鲍昕经河南康佳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易美艳先后向李冬冬、张青红借款共计100000元,经河南康佳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易美艳出具的证据证明鲍昕已经偿还了全部本息。故原审驳回张青红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青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相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