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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4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郝小霞与李海缨、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小霞,李海缨,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4215号原告:郝小霞,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李海缨,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39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郝小霞与被告李海缨、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向原告送达催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郝小霞至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郝小霞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海 飞审 判 员 王 飞人民陪审员 代 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嫚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