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二宝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二宝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898号原告: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风景村西组机耕路与西岛路交口。法定代表人:邵世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会余,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二宝,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诉被告陈二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金马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马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