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与程富花、李守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程富花,李守明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2318号原告: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经大道***号人民日报社*楼。负责人:王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中,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富花,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李守明,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与程富花、李守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阎利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晓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