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3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德阳市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阳市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朝斌、阳廷俊、苏文君、沈义彬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德阳市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阳市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朝斌,阳廷俊,文君,沈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37号之五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鞍山路202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71406626D。法定代表人:易冬梅。被执行人:德阳市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龙泉山南路三段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17583389T。法定代表人:阳廷俊。被执行人:德阳市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龙泉山南路三段29号1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55788241N。法定代表人:周希波。被执行人:苏朝斌,男,汉族,1956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阳廷俊,男,汉族,1957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白马镇。被执行人:文君,女,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沈义彬,男,汉族,1953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德阳市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阳市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朝斌、阳廷俊、苏文君、沈义彬借款纠纷一案,德阳旌湖公证处作出的(2016)德市旌证执字第3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处置德阳市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评估、拍卖,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拍卖变现后再恢复执行程序。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申请执行德阳市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阳市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朝斌、阳廷俊、苏文君、沈义彬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程 鹏审判员 高 正审判员 李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