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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潘志雄与林志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雄,林志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814号申请执行人:潘志雄,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林志洪,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潘志雄与被告林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林志洪应于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志雄偿还借款400000元及支付利息;原告潘志雄对被告林志洪用于抵押担保的粤X×××××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案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林志洪承担案件受理费4370元。因债务人林志洪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潘志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志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五区房地产档案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林志洪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共有31处房产,均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理;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有1处房产,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有1处房产,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共有37处房产,上述房产均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理。向佛山市五区公安局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粤E×××××、车辆粤X×××××、车辆粤X×××××,已查封未扣押,本院暂无法处理,另外车辆粤X×××××已由另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963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8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