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田付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付会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刑初232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付会,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南召县。因收购赃物,于2017年6月9日被南召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2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付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东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付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8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田付会经本村村民曾某介绍,在南召县南河店镇渭林河村田老庄组一桥上,以230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男子手中购买了一辆无牌、无机动车行车证的绿色“望江牌”三轮摩托车。该摩托车系南阳市高新区居民陈某于2016年5月17日被盗的摩托车。经南召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辆摩托车价值5810元。2016年6月9日,该辆摩托车从被告人田付会家中起出,退还失主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田付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曾某、张某的证言,机动车销售发票,价格认证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付会在明知所购买的机动车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在机动车交易场所以外购买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田付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购买机动车的目的系自用,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付会犯掩饰、隐瞒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郝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