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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终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夏振权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人夏振权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终459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夏振权,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2015年5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辩护人李永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鲁利创,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振全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6)豫0103刑初40号刑事判决。判决宣告后,原审被告人夏振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利、孙玲彦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夏振全及其辩护人李永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夏振权在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开办郑州市二七区文鑫印刷厂以来,自2008年至2015年5月未经许可共印刷《导学稿汇编》等图书19000余本,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出版物为图书类非法出版物。期间,未经许可共印刷《公益仁爱平等中国反歧视法律行动通讯》等期刊类18000余本,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出版物为期刊类非法出版物。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26日将被告人夏振权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周某证明,郑州市二七区文鑫印刷厂以其名义注册,实际负责人是被告人夏振权,营业许可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厂给益仁平印刷过关于乙肝、歧视、维权之类的印刷品。2.证人谢某证明,其于2014年2月份到文鑫印刷厂负责开印刷机,夏振权是厂长,负责业务和资金往来。该厂印刷有《传道、授业、解惑》,《人生索悟》300本左右,《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所人员业务技能知识培训手册》500本左右,《导学稿汇编·数学》、《导学稿汇编·历史》、《导学稿汇编·政治》、《导学稿汇编·语文》、《导学稿汇编·生物》、《导学稿汇编·地理》1000本左右。3.证人雷某证明,其于2013年4月份到文鑫印刷厂负责切纸。被告人夏振权是老板,负责客户和印刷内容的联系。其裁剪过《公益·仁爱·平等》、《艺嘉彩绘》400本左右等。4.证人李某甲证明,其在文鑫印刷厂负责设计,夏振权系该厂负责人。其负责设计印刷的有《调研·思考·探索》、《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中心卫生院门诊病历》一万本左右、《艺嘉彩绘》1000本左右、《DZ601单相电能表检定装置使用手册》100本左右、《校本教材系列之导学案·物理》300本左右、《菡美·体验顾客登记簿》及《菡美·贵宾登记簿》、《菡美·营业日报表》100本左右、《创新培养模式,引领专业成长》、《校本教材系列之导学案·数学》300本左右、《校本教材系列之导学案·英语》300本左右、《实践与思考》等。上述证言,有证人杜某、李某乙、段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在卷印证。5.证人胡某证明,其系郑州市八十二中学老师,负责后勤工作。其学校曾于2013年7月委托文鑫印刷厂印刷过校本教材系列之导学案(数学七年级、八年级,物理、英语八年级)、尊重教育系列之导学案(英语八年级下册),每种印500本,一共2500本,印刷价格每本7、8元。6.证人冯某证明,其系新郑市市直中学老师,负责教学工作。2014年8月、12月,其学校自行设计编写并委托新郑市东城印刷厂印刷了导学稿汇编.生物七年级上下册1316本、地理七年级上下册1316本、数学七年级上下册1361本、语文七年级上下册1361本、英语七年级上下册1362本、政治七年级上下册1322本、历史七年级上下册1322本、生物八年级上下册1243本、政治八年级上下册1127本、数学八年级上下册1166本、英语八年级上下册1167本、物理八年级上下册1133本、地理八年级上下册1121本、历史八年级上下两册1126本、语文九年级全册575本、物理九年级全册559本、化学九年级全册554本、历史九年级全册556本。7.证人付某证明,其系新郑市东城印刷厂负责人。2014年8月、12月,其将新郑市市直中学委托印刷的导学稿汇编七年级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生物上下册;导学稿汇编八年级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生物上下册;导学稿汇编九年级语文、物理、化学、历史全册委托给了文鑫印刷厂老板夏振权印刷,印刷费10000元。8.新郑市市直初级中学提供的导学稿印刷清单显示:七、八、九年级的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生物、物理上下册导学稿印刷数量共计19565本。9.证人杨某证明,2008年,其在益仁平郑州分公司做志愿者。2008年至2011年,其找文鑫印刷厂印刷过《劳动就业法律维权手册》、益仁平期刊《公益仁爱平等》。证人郭某亦证明其联系文鑫印刷厂印刷《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期刊《公益仁爱平等》。10.证人夏某证明,夏振权系文鑫印刷厂的负责人。该厂印刷有:《2011年度党委工作文件汇编》约500本、《郑州大学护理学院专业理论课教师临床(社区)实践活动记录》、《仰望星空·聆听十九》、《导学稿汇编》等;《中国反歧视法律行动通讯》,共24期、7000多册。11.证人赵某、尹某证明,2015年5月26日中午,公安民警先以非案件理由通知被告人夏振权到郭家咀警务区,后组织民警到文鑫印刷厂,将场内工作人员控制。12.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证明,送审时间为2015年5月27日的出版物样本认定为“图书类非法出版物”,附鉴定目录;送审时间为2015年7月3日的出版物样本认定为“期刊类非法出版物”,附鉴定目录。13.公安机关提取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明,郑州市二七区文鑫印刷厂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周某,企业类型个体,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1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5月26日,侦查机关对文鑫印刷厂进行检查,现场将该厂若干印刷品提取抽样送省新闻出版局予以鉴定。5月27日,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将文鑫印刷厂33种印刷品认定为非法出版物,并出具鉴定书及鉴定目录,遂立案侦查。后针对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的33种印刷品出具了《扣押物品清单》。15.被告人夏振权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并供称自2008年开始,给益仁平公司印刷过期刊《公益仁爱平等中国反歧视法律行动通讯》共二十四期,每期印三、四百本,每本收四元多钱,开有发票,一共印了七千多册期刊;印刷《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三次,每次五千册。夏振全对上述所供印刷的图书、期刊等予以辨认,有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辨认笔录、照片在卷印证。16.公安机关受案及到案经过、提取的北京益仁平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印刷费明细表及发票复印件、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等证据,证明本案其他相关事实。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振全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夏振全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涉案非法出版物依法没收。上诉人夏振全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均称,夏振全印刷的《导学稿汇编》系内部资料,不属于图书类出版物,原判采信的鉴定结论有误;原判认定夏振全印刷的涉案图书、期刊数量有误;夏振全系自首,原判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均与一审相同,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夏振全违反国家规定,印刷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关于上诉人夏振全印刷的《导学稿汇编》系内部资料,不属于图书类出版物,原判采信的鉴定结论有误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指定的鉴定机关、鉴定人员作出,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出具的鉴定意见系有权的鉴定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作出,内容客观、真实,应当予以采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判认定上诉人夏振全印刷的涉案图书、期刊数量有误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的数额有导学稿印刷清单、北京益仁平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印刷费明细表、发票复印件,证人夏某、谢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在卷证明,上诉人夏振全亦予以供认,并对涉案图书、期刊、发票予以辨认,足以认定。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夏振全系自首,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夏振全系因非案件理由被通知到公安机关,不符合自动投案条件,依法不构成自首。原判根据夏振全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充分考虑夏振全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 磊审判员 董正方审判员 徐 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