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锁柱、天津市盛世润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锁柱,天津市盛世润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陈龙萍,张润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安锁柱,男,汉族,1952年7月6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天津市盛世润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老君堂村宽河路。法定代表人:张润保,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龙萍,女,汉族,1963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张润保,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润保在中国银行天津杨柳青支行有存款,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冀0107执29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润保在中国银行天津杨柳青支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润保银行存款287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