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4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4民特16号申请人:张××,男,生于2011年5月8日,汉族。指定监护人:张子涛,男,农民,生于1950年10月20日,汉族。申请人张××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称,申请人母亲张俊于2013年12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父亲张浜于2017年4月14日死亡。现申请法院宣告张俊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俊,女,生于1990年5月1日,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号。原住河南省××号,系申请人张××母亲。2013年张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张××申请宣告张俊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4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俊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俊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俊于2013年外出,至今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公告查找后仍下落不明,本院对张俊失踪的事实予以确认,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俊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