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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5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500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5月30日被羁押,同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丽荣,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自2017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XX路4号士多店接受他人下注赌博六合彩,陈某收取赌资后在六合彩赌博网站上登录网站账号进行下注赌博,每次从该赌博网站获得下注金额百分之二的利润提成。2017年5月30日21时许,陈某在该店接受文敬投注时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现场缴获六合彩单1张(金额为120元人民币)及其作案用的电脑和手机。根据陈某的手机微信记录,其一共接受微信昵称为“伙头”、“小女”、“传船佬”等8人的赌博投注。根据陈某的电脑网上记录,其一共4次到赌博网站进行下注,下注赌博金额共计48395元人民币。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 决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的六合彩单1张、人民币120元、电脑1台、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涂  丹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