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官、陈明等与陈顺坤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官,陈明,陈波,陈旭才,陈渝元,陈南,蔡科莹,吴美芳,陈武,陈广源,陈亚兵,黎炎坤,陈志敏,林惠芬,陈松,陈冲,陈建朋,陈顺坤,陈顺光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460号原告:陈官(曾用名陈彩文),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原告:陈明,男,194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原告:陈波,男,194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原告:陈旭才,男,193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原告:陈渝元(曾用名陈路官),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原告:陈南,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原告:蔡科莹,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原告:吴美芳,女,194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原告:陈武(曾用名陈彩武),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原告:陈广源,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原告:陈亚兵(曾用名陈彩兵),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原告:黎炎坤,女,193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原告:陈志敏,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原告:林惠芬,女,194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原告:陈松,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原告:陈冲,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原告:陈建朋(曾用名陈亚朋),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上述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陈官(曾用名陈彩文),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上述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陈明,男,194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上述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陈波,男,194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建瑞,陆川县九洲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顺坤,男,195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告:陈顺光,男,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应泽,陆川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官、陈建明、陈冲、陈松、林惠芬、陈志敏、黎炎坤、陈亚兵、陈广源、陈武、吴美芳、蔡科莹、陈南、陈渝元、陈旭才、陈波、陈明诉被告陈顺坤、陈顺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官、陈建明、陈冲、陈松、林惠芬、陈志敏、黎炎坤、陈亚兵、陈广源、陈武、吴美芳、蔡科莹、陈南、陈渝元、陈旭才、陈波、陈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义务。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官、陈建明、陈冲、陈松、林惠芬、陈志敏、黎炎坤、陈亚兵、陈广���、陈武、吴美芳、蔡科莹、陈南、陈渝元、陈旭才、陈波、陈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陈官、陈建明、陈冲、陈松、林惠芬、陈志敏、黎炎坤、陈亚兵、陈广源、陈武、吴美芳、蔡科莹、陈南、陈渝元、陈旭才、陈波、陈明已预交100元),减半收获50元,由原告陈官、陈建明、陈冲、陈松、林惠芬、陈志敏、黎炎坤、陈亚兵、陈广源、陈武、吴美芳、蔡科莹、陈南、陈渝元、陈旭才、陈波、陈明负担。审 判 长 覃 彬人民陪审员 杨旋龙人民陪审员 丘雪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华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