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乐湘资、李小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湘资,李小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1130号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法定代表人:杨艳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雄,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乐湘资,男,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大祥区人,现住邵阳市大祥区。被告李小莲,女,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大祥区人,系被告乐湘资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湘资、李小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乐湘资已将拖欠的物业费交清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安慧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