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任琪与段康康、范洋洋等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任琪,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段康康,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人。被执行人:范洋洋(段康康继子),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范一洋雪,女,201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范润德(段康康婆父),男,194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陈桂春(段康康婆母),女,194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任琪与被执行人段康康、范洋洋、范一洋雪、范润德、陈桂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段康康、范洋洋、范一洋雪、范润德、陈桂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段康康、范洋洋、范一洋雪、范润德、陈桂春共同清偿借款本金75000元,利息8250元,共计832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琪与被执行人段康康达成和解协议,由段康康给任琪清偿本金75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共计77500元,其余利息8250任琪予以放弃,段康康用其在孟坝镇刘城村一套平房给任琪抵顶67500元,并支付给任琪10000元现金,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27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段康康、范洋洋、范一洋雪、范润德、陈桂春应履行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任琪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段康康、范洋洋、范一洋雪、范润德、陈桂春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