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念卵与泰顺仁爱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念卵,泰顺仁爱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9民初2096号原告:夏念卵,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委托代理人:叶果,浙江浙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顺仁爱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拥军北一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5826770531。法定代表人:吴俊,任经理。原告夏念卵诉被告泰顺仁爱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12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于2014年12月19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均约定月息2%,两笔借款的利息均已支付至2015年12月19日,但对本金和剩余利息拒不归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12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认为目前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几个月时间筹资,到时本息一并归还。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泰顺仁爱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夏念卵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12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25元,减半收取3762.5元,由泰顺仁爱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家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经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