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兴孟与淄博亚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孟,淄博亚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1923号原告:张兴孟,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店区。被告:淄博亚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西五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张洪山,董事长。张兴孟与淄博亚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兴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孟撤诉。案件受理费3064元,减半收取计1532元,保全费1195元,由原告张兴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永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季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