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刑终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永芬、彭明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芬,彭明秀,彭学香,王永勤,邱素群,杨至仙,令狐世强,王静,陈加育,秦友芬,邹亚丽,李朝学,雷开玉,陈家伦,杨光华,王先用,令狐昌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刑终436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永芬,女,汉族,1949年3月26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桐梓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被监视居住。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明秀,曾用名彭秀,女,汉族,1972年9月21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桐梓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学香,女,汉族,1971年4月20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桐梓县。因本案于2015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被监视居住。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永勤,女,汉族,1962年7月17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桐梓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5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3月3日被监视居住。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素群,女,汉族,1970年10月6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桐梓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至仙,女,汉族,1957年9月19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小学文化,无业,住桐梓县。因本案于2015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令狐世强,男,汉族,1958年12月27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桐梓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7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静,女,汉族,1978年9月10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桐梓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15日被逮捕,2016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加育,女,汉族,1951年1月16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中专文化,教师,住桐梓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秦友芬,女,汉族,1959年4月19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桐梓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邹亚丽,别名邹小琴,女,汉族,1956年4月2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桐梓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被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李朝学,男,汉族,1953年3月16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高中文化,桐梓县经贸局退休职工,住桐梓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雷开玉,女,汉族,1973年12月2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桐梓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家伦,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高中文化,无业,住桐梓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3月3日被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杨光华,女,汉族,1957年8月13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小学文化,无业,住桐梓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3月3日被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王先用,男,汉族,1954年4月14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小学文化,无业,住桐梓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令狐昌仙,女,汉族,1954年4月26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小学文化,无业,住桐梓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审理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加育、秦友芬、邹亚丽、王永芬、彭明秀、彭学香、李朝学、王永勤、雷开玉、陈家伦、杨光华、邱素群、王先用、令狐昌仙、杨至仙、令狐世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被告人王静犯高利转贷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6)黔0322刑初8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陈加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二、被告人彭明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三、被告人邱素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四、被告人令狐世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五、被告人杨至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六、被告人王先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七、被告人令狐昌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八、被告人邹亚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九、被告人秦友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十、被告人彭学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十一、被告人王永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十二、被告人雷开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十三、被告人王永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十四、被告人陈家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十五、被告人杨光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十六、被告人王静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十七、被告人李朝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十八、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在案的位于娄山关镇堰塘湾260平方米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号为桐梓用2010第00593号)、位于堰塘湾97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位于娄山关镇和平路海校2栋4号1层门面房、位于娄山关镇马某森航一期旧城改造工程D区1-24-4室住房、位于娄山关镇马某C区5栋1-11号门面房、贵C×××××江铃汽车、CKV358大众汽车一辆、CEP523奥迪A4L车一辆包括财物的孳息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永芬、彭明秀、王永勤、杨至仙、令狐世强、邱素群以“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扣押的资产并非违法所得购买的资产”等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彭学香以“原审遗漏审判其高利转贷罪的犯罪事实及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原判认定其共获利46.375万元证据不足,有自首情节,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讯问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聂 林代理审判员 王万建代理审判员 何兆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