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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22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子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22刑初109号公诉机关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子明,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家住江西省乐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6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浮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子明被控危险驾驶一案,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5日以浮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浮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鄢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子明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黑色雅马哈二轮摩托车搭载朱某,从乐平市涌山镇往景德镇市黄泥头方向行驶,20时许行至湘官公路半路港地段时,因与同向行驶的赣H×××××轿车别车,而与对方司机艾某发生纠纷,艾某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对王子明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乙醇含量205mg/100ml。后经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当晚抽取的王子明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含量为10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表、无前科证明、交警事故科出具的证明、涉案摩托车照片、归案经过,证人艾某、朱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现场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子明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子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二)……………………………………………………(三)……………………………………………………(四)……………………………………………………(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适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七)……………………………………………………(八)…………………………………………………… 微信公众号“”